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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娛樂稅課稅範圍之活動前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更新時間:2012-08-13 12:29:51 / 張貼時間:2012-08-03 17:16:15
課外活動組
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1,903


 一、依據娛樂法第8條規定辦理。

二、學校團體於校內外舉辦戲劇、演唱會、舞會、電影欣賞等娛樂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情形等,核屬娛樂法第2條規定之課稅對象,應依法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演出場地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登記及報繳娛樂稅手續。

三、違反前項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四、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項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或演出場地所屬轄區分局報備。

五、如有娛樂稅臨演時公演之相關問題,請撥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電話:04-2282-5205230、總局2258-50001客服或免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06

  • 本訊息負責人 課外活動組
  • 電話 04-2284-0227
  • E-mail actnam@dragon.nchu.edu.tw
  • 相關附件 娛樂稅法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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